中共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--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
正风肃纪十条禁令
一、严禁散布不利于山钢发展大局、不利于职工队伍稳定的言论,不得做出有损企业形象和山钢集团整体利益的行为。
二、严禁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“慵、懒、散、慢、拖”等消极行为,不得抵制或变相抵制上级决策决定的贯彻执行,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、消极怠工、推诿扯皮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
三、严禁违反程序,擅自决定企业重大决策、重大项目安排、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调度等事项。
四、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变相干预招投标工作。
五、严禁公司内部公款吃喝。集团公司内部公务活动(包括检查指导工作、调研、参观学习、各单位之间业务往来等)一律不准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。确因工作需要在有关单位用餐的,一律在企业内部食堂吃工作餐,正餐标准不得超过20元,严禁饮酒。集团公司内部领导干部之间一律不准公款互相请吃,一律不准借对外招待之名公款吃喝。
六、严禁私自接受客户及关系单位宴请、旅游、健身和娱乐活动安排,不得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(卡),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拒收的,必须在30日内登记上交纪检监察部门。